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8361号原告朱琳昀与被告马文凯、卫天威、刘道源、杜首楠、聂志航、杨意柔、石奇闻、郑舵豪、第三人刘健、徐岭、张镇、陈伟灿、丁溢、王潇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伙财产损失141952.86元,以141952.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