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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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福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71****351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福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福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6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福胜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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