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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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传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3019)

本院受理原告胡水有与被告吴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传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胡水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起至2023年8月31日尚欠利息265154.44元;从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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