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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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敏、徐彩连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被告杨敏、徐彩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1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9606.27元,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合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二、徐彩连对杨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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