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万平与被告游晓芳、林在星、陈雪云、金德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65836.76元;二、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恤金5500元;三、判令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四、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相关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