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8770号原告薛洪旗与被告薛书茂、曹能芳合同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薛书茂、曹能芳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1%从2023年5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