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8841号原告张秀美与被告薛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020年8月19日之前尚欠的利息款7.39万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