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5762号原告福建鸿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中隆物业有限公司、福州中辰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荣顺贸易有限公司、唐祥瑞、林增春、黄爱东、吴强、周平俤、陈元武、第三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