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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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天钦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文与被告张天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垫付款1000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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