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永春美岭矿业有限公司诉你(2025)闽0526民初7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永春美岭矿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8860.66元及利息(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的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不足以偿付的,由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三、驳回永春美岭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3.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