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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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泸溪县高阳伞业有限公司、侯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永顺昌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泸溪县高阳伞业有限公司、侯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泸溪县高阳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永顺昌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泉州市永顺昌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泸溪县高阳企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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