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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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耿帅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567号原告黄金标与被告福建顺昌天蓬养殖有限公司、耿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耿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金标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黄金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黄金标负担144元,由耿帅负担1,496元。公告费400元,由耿帅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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