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玲玲与被告罗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玲玲退还40000元;二、驳回原告原告彭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