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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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绵阳高新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川0603民初4577号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工费618864.35元;二、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23051.96元;三、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成科技有限公司的56件设备享有留置权,并对留置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941916.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四川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603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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