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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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军、合肥大腕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少宏诉孙军、合肥大腕配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第一和第一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叁万元整(30000);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孙军、合肥大腕配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309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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