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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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来花、许令琴、杜文体、李宗红、张明芹、王秀兰、孙国燕、王玉霞、詹传华、李梅、李行芝、黄玉霞、王克君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 13 案,(2025)皖0103民初5345、9624、1173911751、11764、11765、11767、11768、11771、11772、11779、11790、11939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分别支付给原告汪来花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7日劳务费6500元、许令琴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4日劳务费6500元、杜文体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7日劳务费11250元李宗红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劳务费5775元、张明芹2024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25日劳务费1944元、王秀兰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7日劳务费13200元、孙国燕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7日劳务费12500元、王玉霞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劳务费3682元、传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劳务费3682元、李梅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劳务费5909元、李行芝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7日劳务费6800元、黄玉霞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24日劳务费7892元、王克君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6日劳务费5090元。二、13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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