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民初58号原告刘强与被告付博文、付博龙、付书全、北京金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付博佳、香河中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佳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北京东方宝业投资有限公司、陈芬、付书亮、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香河中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第二法庭(丰泽区丰海路23号)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