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诚湾图书店、李志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 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诚湾图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若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诚湾图书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李志勇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