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雷振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振东劳务工资6000元;二、被告何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振东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雷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新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