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563号原告范登桔与被告丁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7000元及截至2025年6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2449.4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