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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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明新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196号原告张文与被告吴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5000元及逾期利息35066.1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12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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