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利辛县三巽中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利辛县三巽中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质保金32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34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 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54225元;二、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