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传志与被告刘进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传志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 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