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京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 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云南京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2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