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唐樱桃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唐樱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 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樱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拖欠本金56660.64元、利息1942.98元、罚息770.5元、复利78.9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26日,此后罚息以 56660.6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22%的1.5 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5.22%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唐樱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937.5元、公证费32.19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