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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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阆中市鹏耀电子有限公司、苟兴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阆中市鹏耀电子有限公司、苟兴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一、加工费用99977.7元;2合同履行期间因逾期支付加工费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85190.52元;3因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而应承担的违约金20000元,以上合计205168.22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5年8月日10时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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