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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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元启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6578号原告陈国祥与被告李元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57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元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国祥货款22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元启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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