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海洋、金艳与被告合肥爱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仁杰、吴彧、陈金花、吴文朋、杨雪峰、杨春山、薛丽、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包河区宝利丰药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