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褚鹏、焦静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377号、5379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