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宇森、吴瑞英、吴天赐、吴金镇与被告李莲民吴伟芳、吴伟兴、第三人吴端尧、卓紫雅、吴碧英、吴芬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吴宇森、吴瑞英、吴天赐、吴金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仙景社区满中巷 5 号、满中巷 10 号、满中巷 10-1 号房产系被继承人许美珠的遗产,并依法分割该房产因拆迁获得的全部拆迁安置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安置面积、过渡费用、拆迁补助费等);2.依法确认吴宇森及吴瑞英共同享有上述房产权益五分之一份额,吴天赐享有房产权益五分之一份额,吴金镇享有房产权益十五分之一份额;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均由李莲民、吴伟芳、吴伟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