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701号原告刘加林与告黄胜、林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