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孙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5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庭审纪律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5)闽0122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连江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