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万平与被告刘守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 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守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何万平车辆租金 14000元、维修费用 2500 元及取回车辆费用1500元,共计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 125 元,由刘守情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