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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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照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33.17 元、罚息321.08元,合计103354.2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12日,此后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显示的当前执行年利率3.35%、 逾期年利率5.025%,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1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 张照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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