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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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炎彬

原告王启根与被告吴炎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启根 1808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启根 131164.7元;三、驳回原告王启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原告王启根负担943元、被告吴炎彬负担24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3360元。公告费720元,由原告王启根负担260元,被告吴炎彬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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