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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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翔

本院受理肖艳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张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 55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肖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 元、保全费3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肖艳玲负担。原告肖艳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 皖0191 民初555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肖艳玲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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