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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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波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3066号原告林勇与被告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927元及利息(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计算);二、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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