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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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欧财兵、重庆尚宏物流有限公司、徐启鲜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3475号原告任宝斌、任江斌、任建斌、任斌珠、任细珠与被告欧财兵(简称被告1)、重庆尚宏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被告2)、徐启鲜(简称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简称被告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被告4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2.3共同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0306.15元(其中:医疗费 158559.15元、护理费38392元、营养费2580元、交通费5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60 元、死亡赔偿金293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55700 元,以上合计658306.15 元;扣除被告4垫付的18000元);2、被告4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3、被告4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09 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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