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泓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安平、防城港正一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林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1民初32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福建泓茂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本院的质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收到补充证据材料及质证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权利。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