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59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状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