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方:被告郑震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329199.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2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