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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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二字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尤溪瑞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二字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尤溪瑞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签订的《尤溪水南停车场运营委托协议》于2025年4月1日解除;二、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瑞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停车费收益分配款3099414元,并支付上述停车费收益分配款从2025年4月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的利息;三、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尤溪瑞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丽景公寓和嘉邻尚府之间的40个停车位;四、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瑞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按每季度516569元计算的停车费收益分配款;五、上海二字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8元,公告费400元,由泊易特(尤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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