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郑振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郑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 73415.51 元、利息5315.03元、违约金13733.4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4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