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丽琼与被告陈清贵、第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