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懿之与被告龙家财、龙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龙纪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懿之借款本金157479.62元,并支付以90495.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及以66983.7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二、龙纪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懿之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曹懿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曹懿之负担180元,由龙纪荣负担1751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