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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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春辉

本院受理原告苏剑清与被告郑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闽05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春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剑清借款本金274000元。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郑春辉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郑春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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