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明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曾奇润、陈秀延、林顺强、黄纯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明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3648.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曾奇润在未出资的322.56万元范围内对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陈秀延在未出资的2365.44万元范围内对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福建明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7.85元,由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曾奇润、陈秀延负担3030.63元,由福建明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7.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