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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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围伟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655号原告泉州市泉港胜阳装潢材料商行与被告陈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陈围伟立即支付原告泉州市泉港胜阳装潢材料商行货款人民币85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5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陈围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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