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872号原告曾汤武与被告吴兴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汤武的诉讼请求为:1、吴兴品向曾汤武支付空调货款466928.8元及违约金89148.86元(违约金以46692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2.4%/年暂计算至2025年4月15日为89148.86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556077.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兴品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87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