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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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洪霞

本院受理原告蔡光尧与被告陈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426民初1707号),蔡光尧诉请判令:1.判令陈洪霞立即向蔡光尧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洪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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